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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断温室大棚建设是否改变耕地农业用途,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:
看建设与使用目的
用于农业生产:若大棚是用于种植粮、棉、油、糖、蔬菜、饲料饲草等农作物,包括利用温室进行反季节蔬菜种植、花卉培育等,属于农业用途。还有在大棚内进行育苗、育种等与农作物繁殖相关的活动,也未改变耕地农业用途。
用于非农生产:以建设温室大棚的名义,在大棚内建设住宅、餐饮、娱乐场所、会议中心、停车场等,或者将大棚用于仓储、工业生产、商业经营等非农业生产活动,就改变了耕地的农业用途。例如,将大棚改造成农家乐,提供餐饮住宿服务;或在大棚内设置工厂化的农产品加工生产线,进行农产品深加工,这些都属于非农用途。
看设施与占地情况
符合设施标准: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建设符合相关标准,没有超规模、超范围建设。如蔬菜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 10% 以内,最多不超过 15 亩,看护房控制在单层、22.5 平方米以内(河北省规定),且这些设施都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,如用于存放农机具、农资,进行农产品的分拣、包装等,未改变耕地农业用途。
违规占地建设:如果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时,超出了批准的用地范围,擅自扩大占地面积;或者建设了永久性的建(构)筑物,如在大棚周边或内部建造砖混结构的房屋、硬化大面积地面等,且这些设施并非农业生产所必需,就可能改变了耕地的农业用途。
看土地耕作层情况
保护耕作层:大棚建设和使用过程中,没有对耕地的耕作层造成破坏,能够保证土地的肥力和耕种条件。例如,采用可移动的简易大棚结构,或者在建设时采取了保护耕作层的措施,如先将耕作层土壤剥离,待大棚建设完成后再将土壤回覆,这种情况一般未改变耕地农业用途。
破坏耕作层:若在建设大棚时,进行了大规模的深挖、填埋、硬化等操作,导致耕作层被严重破坏,土壤结构被改变,肥力下降,难以再进行正常的农业种植,那么就改变了耕地的农业用途。比如,为了建设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大棚,过度挖掘土地,使耕作层不复存在;或者在耕地上铺设大量的水泥、石板等材料,致使土地无法耕种。
此外,还可查看建设温室大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,办理了合法的设施农用地手续。若未经审批,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温室大棚,即使建设和使用目的看似符合农业用途,也属于违法行为,可能会被认定为改变了耕地的农业用途。